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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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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特困户五保户新农合

关于修改《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局 物价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参保人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目录内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属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特殊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先由参保人按40%自付后,医保基金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运城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三明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将戈谢病纳入我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函
明卫函〔2014〕209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闽卫信基卫交函〔2014〕13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戈谢病治疗所需药品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报销范围,同时将该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补偿比例80%,年封顶10万元。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区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身患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特病门诊费和住院费按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我省将终末期肾病患者腹膜透析治疗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腹膜透析和腹膜透析置管术是新增的补偿项目,新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费用包括门诊购买腹膜透析液、碘液微型盖和门诊复查(生化检测、腹膜平衡试验)以及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腹膜透析置管术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上所有费用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新农合补偿后的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支付,支付比例为: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累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0.75万元—2万元的部分按50%支付,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60%支付,5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

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职工大病保险是对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行提高,年度内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下同)范围内费用累计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参保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起赔标准后,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太原180余种常见病试点新农合分级诊疗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太原市制定出台《新农合分级诊疗实施方案》,180余种常见病将实行分级诊疗。《方案》要求推行限病种制,《方案》规定,参合患者需住(转)院,应遵循“有收治能力的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定点医院(首诊医疗院)→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参保人在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目前实时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即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只需要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各级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仍按目前零星报销的方式,并按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结石病的碎石、恶性肿瘤、白内障(手术),参保人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核发待遇,门诊治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统一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规定核发待遇,不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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