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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  

答: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是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对大病患者发生的住院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并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承保。建立职工大病保险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责重等问题。大病保险是对参保人住院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没有设置病种范围。

二、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后,医保待遇如何调整?

答:职工大病保险是对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行提高,年度内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下同)范围内费用累计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参保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起赔标准后,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为5000元(起赔标准以下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不支付),赔付比例规定如下:

1.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以内、累计自付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赔付85%;

2.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外至范围内医疗费用60万元(含60万元)部分,由职工大病保险赔付90%。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约定医疗机构除外)发生的费用,职工大病保险赔付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4.未按规定办理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职工大病保险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实施大病保险后,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详见下表:

项目

种类

基层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

约定

非约定

基本医疗保险

起付标准(元)

在职

500

600

900

1000

1000

退休

400

500

800

900

900

基金支付比例

在职

85%

80%

75%

70%

40%

退休

90%

85%

80%

75%

45%

范围内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元)

20万

大病保险

起赔标准(元)

5000

基金赔付比例

5000元至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85%

75%

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至60万元

90%

80%

范围内费用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元)

6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