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疾病应急救治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治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一)基金设立
设立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参与实施应急救治的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全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全市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
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商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细化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使政策可操作、能落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合理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四)基金监管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协调机制,成立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组织,市直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参加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等。在市卫生局内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并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
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执行,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基本医保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对未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不得过度救治,套取救助基金。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尽责追讨欠费。
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请公安机关协助追讨欠费。
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组织实施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已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继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注重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充分发挥“救急难”和“兜底”作用,最大限度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