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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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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特困户五保户新农合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 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8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一级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80元;三级残疾人、五、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60元;四级残疾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40元。2017年各级别残疾人生活津贴在原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政策鼓励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全面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流程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我市辖区内所有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自然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县(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合规部分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细则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6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6 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6日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或者补偿、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4日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1.特困供养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4.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因病致贫人员);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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