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全州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报销,不足部分再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
承德市已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日前,承德市制定出台了《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无需额外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即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
关于调整阿克苏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为减轻参保居民经济负担,实现医疗资源共享,统一规范管理,现将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3年。在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有效期内,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须连续缴费,方可正常享受地区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若未按时缴费或中断缴费者,则停止其享受特殊慢性病种相关待遇。
办事指南-临时救助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办事指南-临时救助
办事指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办事指南-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
呼伦贝尔市特困群众大病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特困群众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后,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慈善协会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特困群众大病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将《申请表》报市慈善总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助政策
关于规范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盐卫基妇[2013]60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均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合人员。严格执行省定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确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发改委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定如下方案。
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保险比例不低于50%,不设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