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首页 > 患者求助 > 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政策类型:
区域:
关键字: 特困户五保户新农合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首先用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参保居民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重大疾病,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北海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慢性病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等26种,主要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规定。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北海市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所交材料具体见正文。

新余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注射用雷替曲塞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省厅统一规定的结算价格,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支付时间按赣人社字〔2014〕116号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
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财政部门为了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对之前的两项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以方便统一化管理。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给予实时结报;年度内多次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的,其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计算。

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诊疗服务项目范围(2014年版)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报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不予补偿的药品包括:在《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所有药品;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等。不予补偿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挂号费、远程会诊费等。不予补偿的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包括: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等。不予补偿的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包括: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等。

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衡水市卫生局 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是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医改办牵头、市卫生局主管、相关部门与单位配合,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业务管理的一项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新农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页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0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