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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意见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升城镇居民保障水平,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精神,现对《新余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余人社字【2010】93号)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保障范围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按《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人社字〔2009〕23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二、筹资标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5%比例筹集。

三、资金来源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含城镇居民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因政策调整导致的2014年筹资标准与原筹资标准差额部分资金,由城镇居民医保(含城镇居民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基金中补足。

四、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五、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按50%的比例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

六、特殊用药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谈判机制将部分特殊药品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116号)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规范要求,将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片)、注射用培美曲塞二钠、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注射用曲妥珠单抗、注射用雷替曲塞等五种特殊药品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省厅统一规定的结算价格,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支付时间按赣人社字〔2014〕116号规定执行。今后特殊药品、支付标准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调整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