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首页 > 新闻详情

呼伦贝尔市特困群众大病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特困群众大病救助工作,针对目前全市特困群众的生活现状,特设立“呼伦贝尔市特困群众大病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特困群众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慈善救助与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二)以政府现有的各项救助制度为基础,以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原则;

  (三)以家庭自救为主,爱心企业和慈善组织联合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试点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本基金救助为全市各类保险、救助政策的再救助,

  不影响当年各类保险、救助政策的正常执行。本基金救助前应由当年各类保险、救助政策先行补偿或救助。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大病救助的对象为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患重特大疾病人员;

  (二)“三民”(“文革”期间因受迫害致残的农民、牧民、城镇无工作居民);

  (三)由当地政府、民政、慈善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患者。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本基金救助:

  (一)隐瞒家庭收入,骗取救助金的;

  (二)享受其他慈善组织或政府部门开展的同类救助活动的;

  (三)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吸食毒品、自残自杀等原因患病致贫的;

  (四)器官移植的费用;

  (五)不能提供原始诊断证明、有效住院医疗票据原件

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单原件的;

  (六)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大病慈善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救助病种及标准  

  (一)病种:

  根据我市重症患者的实际情况,参照自治区慈善总会重大疾病救助病种,确定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罕见性重特大疾病为本专项基金的救助病种。

  (二)标准:

  本基金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救助,根据每个特困群众在享受当年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后,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经审核正规住院医疗票据或医保报销单原件后按自负费用总额的20%救助。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万元以上的,封顶救助6万元。对于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按城乡保险比例等扣除应报金额后给予救助。每年度内不重复救助(包括慈善部门其他相关救助),医疗票据不跨年、不累计,如遇特殊情况,报请评委会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民币元)。

第四章 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患有多种大病的患者,只允许申请一种大病的资金救助,申请救助的特困群众须先向所在旗市区慈善协会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民政部门认定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低保边缘家庭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特困证明;残疾人提交由残联部门认定颁发的《残疾证》;

  (二)旗、县(市、区)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书原件;

  (三)有效住院医疗票据原件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单原件(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目录);

  (四)家庭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

  第六条特困群众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后,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旗县(市、区)慈善协会要对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特困群众大病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将《申请表》报市慈善总会。市慈善总会对提出申请救助的人员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救助对象,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救助。

  救助资金发放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调查回访,旗县(市、区)慈善协会建立特困群众大病救助档案。第五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救助基金设立初始规模为100万元,资金主要有如下三个来源:

  (一)政府资助资金;

  (二)市慈善总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救助资金;

  (三)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章  操作模式

  第八条此救助基金为政府与社会力量联合设立,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

  (一)  在市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积极探索特困群众大病救助的方式方法及有效途径,组织协调与各相关地区、部门和机构的工作关系;

  (二) 建立特困群众的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披露救助信息,及时反映救助需求情况;

  (三) 成立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专项基金的统一监管和重大问题决策;

  2.研究医疗救助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3.负责救助资金计划的编制;

  4.研究确定救助对象、救助资格和救助标准;

  5.对专项基金项目具体运作给予业务指导;

  6.加强专项基金的具体操作和运行的监管工作,保证救助信息公开透明,监管机制措施到位,确保救助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五) 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在扣除特困群众医保补偿、医疗救助补助和其他临时救助及援助费用后,按救助标准,复核救助资金后,将救助资金拨付给旗市区民政局慈善协会。

  (六)总会救助资金到位后,旗市区慈善协会根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总会救助资金直接交付特困群众。

  (七)  此项目进展情况及救助名单、救助款额等将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资金使用情况;在新闻媒体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救助资金通过慈善总(分)会专户发放。  

  第十一条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领导小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基金结余可由专户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采取购买国家债券和其它保值、增值方式,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和经营活动。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申请特困救助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套取特困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缴,并取消特困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侵占、挪用基金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审计局、捐助单位代表负责监督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将根据救助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呼伦贝尔市慈善总会特困群众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