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修改《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局 物价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参保人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目录内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属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特殊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先由参保人按40%自付后,医保基金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运城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 三明市卫生局关于同意将戈谢病纳入我市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函
明卫函〔2014〕209号 -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闽卫信基卫交函〔2014〕13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将戈谢病治疗所需药品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报销范围,同时将该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补偿比例80%,年封顶10万元。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区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身患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特病门诊费和住院费按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 我省将终末期肾病患者腹膜透析治疗纳入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
- 腹膜透析和腹膜透析置管术是新增的补偿项目,新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费用包括门诊购买腹膜透析液、碘液微型盖和门诊复查(生化检测、腹膜平衡试验)以及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腹膜透析置管术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上所有费用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新农合补偿后的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