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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梁区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5〕69号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梁区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府发〔2014〕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铜梁区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1日

 

 

铜梁区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第二章  救助原则

 

  第三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救治条件、重特大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保险、救助资金支付能力,有效开展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  根据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发生的特点、危重程度和支付能力,依托医保信息服务结算平台,尽量简化申报流程,缩短办结时间,方便救助对象。

  第五条  对困难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赔付、优抚医疗救助、慈善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切实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严格属地管理、规范运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强化组织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七条  区民政局是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和实施、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城乡困难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按规定划拨医疗救助资金,并做好困难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专账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资助困难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章  救助对象和病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救助对象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具有铜梁户籍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

  (三)带病回乡、参战、参试退伍军人;

  (四)转业及复员退伍军人;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六)现役军人家庭。

  第十四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现行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以及按照铜府发〔2012〕12号文件实施医疗救助后,对患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仍难以承受的优抚对象再次给予医疗救助。

  (一)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特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

 

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  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身患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特病门诊费和住院费按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第十六条  其他救助对象因身患重特大疾病,除按享受现行医保和医疗救助政策后,剩下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未报销部分,可再次享受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其医疗救助标准如下:

  (一)老复员军人住院治疗或特病门诊用药,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未报销部分,按90%标准予以救助;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参战、参试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住院治疗或特病门诊用药,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未报销部分,按80%标准予以救助;

  (三)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住院治疗或特病门诊用药,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未报销部分,按70%标准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纳入铜府发〔2012〕12号文件特殊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内的优抚对象,全年再次医疗救助额度每人不超过3万元;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全年再次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万元;未纳入民政医疗救助范围的优抚对象且患有特殊疾病的,全年医疗救助额度每人不超过2万元;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全年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万元。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实施救助。

  第十八条  患重特大疾病优抚对象住院的,凭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按比例给予救助;在医院门诊看特病发生的费用,可凭门诊诊断证明、《门诊医药费用专用收据》,按比例给予救助。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救助范围和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应在出院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铜梁区困难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优抚对象证件复印件;

  (三)困难优抚对象证明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确认后,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印章;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住院费用结算表或门诊诊断证明和门诊费用收据。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无异议的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民政部门在每季度次月,对符合享受再次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进行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委托银行打卡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有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身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身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区级留存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慈善救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其它资金;

  (五)按规定可用于优抚对象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