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来源: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官网 浏览次数:3612
渝文备〔2014〕266号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渝新委办发〔2014〕75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精神,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现就健全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在本辖区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以及本辖区户籍的其他符合条件对象),具体救助对象范围为:
(一)低保对象;
(二)“三无”人员;
(三)孤儿(含困境儿童);
(四)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五)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六)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北部新区低收入老年人,即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具有北部新区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烈士遗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烈士遗属优待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60号)规定对象,未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襄渝铁路伤残民工;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措施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
1.资助参保对象:上述1―7类人员。
2.资助参保金额: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规定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参保。资助标准以当年规定为准。
(二)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中符合下列二个条件之一的人员(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大疾病人员、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每年给予5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同)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每年给予200元的共付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1―6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三)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1―6类人员,其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12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二)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医疗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定点服务机构并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社会保障局会同区社发局、区医保中心查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服务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各街道要及时衔接区社会保障局,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终端将死亡、新增、取消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更新。
四、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加大医疗救助筹资力度。区财政局要切实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工作,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平稳运行。
(二)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区财政局要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市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及本级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调剂使用。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参保资助资金经区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于每年1月直接划拨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社会保障局每月审核无误后,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到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区外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到相关区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五、加强与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的衔接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六、抓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同步推进,确保医疗救助简便快捷、规范有效。区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区财政局要及时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足够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医保中心要加强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的服务工作,推进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区社发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各街道要认真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及事务性工作。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公开发布)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