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由市民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完善新农合制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和大病保险能力,全面做好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及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开展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救治对象实施免费住院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临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民政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进一步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加强各类救助制度衔接和规范管理,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社会救助联会会议制度。加强救助资金监管,增强社会救助整体功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为牵引,改进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关注精神卫生,守卫健康从“心”开始——玉溪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由县疾控中心组织协调为患者集中进行诊断复核,专科医生开具服药处方,费用实行现场减免。优化了申办慢性病就医证流程,采取了专科医师开展筛查评估工作时现场办证的方法为患者办理慢性病就医证。
关于做好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执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按市区居民医保、惠民医疗、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享受后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等。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参保居民在不同收费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需自付不同数额的起付标准金;提高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乡镇、社区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5%;县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市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省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转往统筹区域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医疗机构等级相应降低报销比例的10%。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县(市)和社区的通知
明民〔2015〕107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由民政局牵头把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人纳入城乡低保范畴或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帮扶;对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救助;落实孤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可安排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符合住院条件,但到医院连续就诊有困难且病情较稳定的瘫痪、半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关节损伤等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或70岁以上患有下列慢性病的老年人:慢性心功能不全,骨质疏松,脑血管病后遗症,风湿性关节病,高血压病III级,伴有并发症的糖尿病,可设立家庭病床。
关于将“唑来膦酸”等30种药品纳入职工医保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一、将“唑来膦酸”等5种药品纳入各种白血病、恶性肿瘤门诊用药范围。二、将“恩夫韦肽”等4种药品纳入艾滋病病毒感染门诊用药范围。三、将“地塞米松”等21种药品纳入器官移植术后、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及心脏安置支架术后抗排异用药范围。
马鞍山市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
马鞍山市2015年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民保〔2015〕172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4日]
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接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的委托,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救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