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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6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规定,我局对《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市人社发〔2013〕17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5日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部分参保患者患特殊疾病在家庭治疗的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第6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资格

桂林市有住院资质(含家庭病床住院资质)的能为参保患者提供安全有效、质优价廉医疗服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设立家庭病床。

二、治疗适用范围

符合住院条件,但到医院连续就诊有困难且病情较稳定的瘫痪、半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关节损伤等行动不便的参保患者,或70岁以上患有下列慢性病的老年人:慢性心功能不全,骨质疏松,脑血管病后遗症,风湿性关节病,高血压病III级,伴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三、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内的参保患者,办理家庭病床时需向收治参保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根据病情填写《桂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核表》(以下简称《家庭病床审核表》,见附件);

(三)《家庭病床审核表》填写后需经参保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经科主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审核同意盖章;

(四)参保患者凭《家庭病床审核表》,附相关病史资料,报就诊地的职工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家庭病床治疗手续。

四、管理和费用结算

(一)预付金。

家庭病床管理按住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应缴纳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额度的预付金(用于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及职工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自费费用)后,方能享受家庭病床相关治疗。

(二)支付范围。

参保患者办理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执行。参保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三)诊疗。

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巡诊家庭病床每周至少3次,每次巡诊限1-2人;诊疗情况记录详细规范并纳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四)住院期限。

建立家庭病床住院有效期限每次为2个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按时结算,视病情治疗情况不同,如在核准期限内不需连续治疗可提前结算,因病情需要继续治疗者,按上述办法重新办理家庭病床住院手续。

(五)结算。

经办机构按照《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及《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参保患者住家庭病床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特定慢性病待遇。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市本级以及各县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桂林市职工医保家庭病床审核表

  

家庭病床审核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