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来源:桂林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平台 浏览次数:3946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改办,市(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县)定点协议医疗机构:
为深化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桂林市城市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6〕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基本原则,结合桂林实际,以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为抓手,不断强化医保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回归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推行以“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为主的分级诊疗模式。加快建立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构建起结构合理,分工协作,方便群众的就医新格局。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住院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按下表执行:
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后价格表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住院 | 第三次住院 |
三级医院 | 600元 | 500元 | 400元 |
二级医院 | 300元 | 200元 | 150元 |
一级医院 | 200元 | 150元 | 100元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0元 | 50元 | 0元 |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自上级医院转入下级医院不再交起付标准,自下级医院转入上级医院需要补交起付标准差额。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支付比例
参保人患病住院时,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起付标准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下列比例承担。
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承担比例调整后价格表
| 在职 | 退休 | ||
统筹报销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统筹报销比例 | 个人自付比例 | |
三级医院 | 85% | 15% | 87% | 13% |
二级医院 | 90% | 10% | 92% | 8% |
一级医院 | 92% | 8% | 94% | 6%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94% | 6% | 95% | 5% |
(三)调整医保基金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参保人个人帐户可用于支付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诊疗费。参保人住院时,个人帐户可用于支付自费部分的医疗费。
(四)实行付费总额控制方式改革
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实行付费总额控制的支付方式改革。对普通病种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统筹支付的平均数为基数,作为年度普通病种的支付总额,实行总额预付制度,超出年度协议总额部分实行分担机制。逐步推进付费总额控制的细化管理手段的改革,逐步探索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和按疾病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管理办法。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 林 市 财 政 局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桂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