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民政> 江苏> 南通市> 标题:关于做好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对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民办发〔2015〕4号)“巩固和落实孤儿养育标准增长机制,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分别达到每月1600元和950元以上”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市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1725元/人·月,社会散居供养标准为1040元/人·月。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2级以上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按市区居民医保、惠民医疗、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享受后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申请时必须提供当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的有效结算票据,经审核批准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儿童,自批准之日起按标准发放1个自然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经费,如需继续享受,必须重新申请)。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市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执行。

  (三)低保户家庭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户家庭儿童按现行低保标准的120%全额享受。

  (四)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享受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其中,低保家庭儿童所享受的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总收入。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儿童,按照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二、相关要求

  (一)确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上述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所需经费,集中供养孤儿由市财政承担,其余困境儿童由区财政承担,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严禁挤占挪用。

  (二)强化监管服务。各区民政局要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实名制信息库,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按要求上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三)营造社会氛围。各区民政局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需要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困难儿童,由各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意见精神并参照本通知相关精神明确补助对象和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