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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唑来膦酸”等30种药品纳入职工医保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范围的通知

眉人社办发〔2015〕38号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将“唑来膦酸”等30种药品纳入职工医保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市级各定点医院:

经研究决定,同意将“唑来膦酸”等30种药品纳入职工医保重大疾病门诊治疗范围。
  一、将“唑来膦酸”等5种药品纳入各种白血病、恶性肿瘤门诊用药范围。药品明细如下:
  唑来膦酸、氯膦酸二钠、帕米膦酸二钠、氯屈膦酸二钠、戈舍瑞林、其中戈舍瑞林仅限于前列腺癌、乳腺癌患者使用。
  二、将“恩夫韦肽”等4种药品纳入艾滋病病毒感染门诊用药范围。药品明细如下:
  恩夫韦肽、恩曲他滨、齐多拉米双夫定、沙奎那韦。
  三、将“地塞米松”等21种药品纳入器官移植术后、心脏换瓣术后、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及心脏安置支架术后抗排异用药范围。药品明细如下:
  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倍他米松、甲泼尼龙、可的松、曲安奈德、曲安西龙、阿昔莫司、苯扎贝特、非诺贝特、吉非罗齐、普罗布考、烟酸肌醇酯、硫酸软骨素、利伐沙班、链激酶(含重组链激酶)、尿激酶、阿替普酶、蚓激酶、纤溶酶、麦考酚钠。
  四、上述药品管理办法、结算方式按照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及其诊疗范围的通知》(眉人社发〔2015〕21号)第一、二款执行。
  五、本通知从2015年8月1日(票据发生日)起执行。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次通知标准执行。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