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精准扶贫卫生计生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为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努力解决群众因病致贫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卫计委、省扶贫办《关于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关于精准扶贫卫生扶贫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关于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关于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1日]
通过谈判,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罕见病特殊药品列入浙江大病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并按浙江省大病保险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我市启动城乡大病医保追溯回补 不限病种最高报销22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1日]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当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及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包括母婴捆绑政策的婴幼儿)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参保人住院和特殊病种大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积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即可按大病保险比例分段累进制予以报销。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不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1日]
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赔付范围,采取分段报销方式进行。补偿封顶线50万元,补偿保底线100元。(即:补偿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补偿。)年度内,参合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通过谈判,将纳入保障范围的罕见病特殊药品列入浙江省大病保险用药报销范围,并按浙江省大病保险政策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保险对象为全州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参合人员。起付线依据上年度公布的全州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取整设置,每位保障对象每年只扣抵一次,最高封顶线按起付线的20倍设定。对参合患者在参合年度内每次住院医药费报销后符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自付部分医药费,在扣抵起付线后到最高封顶线的自付部分医药费,按次分段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大病保险补偿。
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申请备案和就医结算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备案申请程序已改造到位,自2015年11月2日起开始受理备案申请。
关于开展余杭区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大病保险按医保结算年度进行结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费用,按规定结算。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参保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