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调整郴州市市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血液透析家庭病床结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定额结算、结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原则,按平均150元/天/人的标准与协议医疗机构按比例包干结算。即不论患者发生多少实际费用,医保基金均以按包干定额标准按比例支付,患者则按实际费用按比例支付。患者因病情需要住院时,则按普通住院结算,住院床日相应扣减包干费用。
蚌埠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图(2015版)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蚌埠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图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驿城区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韶府办〔2015〕58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本细则第八条情形之一,适用紧急程序救助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救助地当年度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救助地当年度三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0.5万元,或采取发放衣物、食物等方式予以救助。
上饶市启动2015年度大病关爱救助活动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参保人同时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超过家庭或个人可支配收入且影响家庭生活、致使家庭陷入困境的参保人员便可申请“大病关爱”救助金,每年可以申请一次。“大病关爱”活动资金主要从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保费让利获得,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赠,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捐助。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的通知
莆政办〔2015〕158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补偿,新农合住院和门诊补偿结算、特殊门诊和重大疾病审核、新生儿登记等经办服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
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患大病当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补偿。高额医疗费用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莆卫基层〔2015〕235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将农业部门认定的参合扶贫对象纳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范围,由城乡居民基金按照每人每年10元给予购买,对于扶贫对象当年度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普通住院、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后,剩余范围内费用自付超过8000元的部分,按照100%比予以补偿,年度封顶15万元。
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第一批试点品种为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药品和部分肿瘤分子靶向药物(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部分药品”)。 今后本市将结合医保目录准入、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等相关工作,综合考虑疾病发病率、疾病经济负担、药品疗效、药品价格、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扩大试点品种范围。
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5〕169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统一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统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