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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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5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医院级别分别设置住院(含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随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不同而不同。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等起付线降低。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全自费、乙类药品或特殊诊疗服务项目先由个人自付的15%部分和起付标准以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分担比例共同支付。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3日]
以下情况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查病史资料符合办理条件的,可直接办理:提供近半年内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详细病史资料的;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心脏介入治疗或瓣膜置换术后的抗凝治疗。
遵义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惠民政策包括:一、遵义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二、遵义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三、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政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各地要采取措施,将学生、儿童、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重点是将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城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黔西南州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州医保通〔2015〕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选择到州外就医的患者,选择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公立医疗机构,其结算发票为各省财政监制的医疗专用票据,到私立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不予报销。选择在州内异地就医的患者必须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分公立、私立),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安顺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6日]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报销。适用于全市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起付标准为1.5万元。
安顺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6日]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产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部分,纳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及待遇核定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慢性特殊门诊疾病病种申报范围: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损害)、各类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心脏介入治疗或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肾衰竭(尿毒症期)、痛风、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脑血栓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脑溢血后遗症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指南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参保人员市内就医的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市外就医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省内异地就医并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直接在就医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需要报销医疗待遇费用的参保职工,携相关材料到麻园路社保服务大厅医疗待遇审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及复核、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到待遇支付窗口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7日]
要求筹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城镇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5%。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可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考,加以设置,起步阶段可以稍高一些,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逐步降低,并向困难人群倾斜。支付比例: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能低于合规医疗费用的50%,可按医疗费高低分段制定,设定政策范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并向困难人群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