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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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3日]
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基层医院每次200元,二级医院每次400元,三级医院每次600元;市外转诊转院每次15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治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等疾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标准。
关于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5日]
2015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内。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的部分,实行分段计算,个人自付越多,赔付标准也就越高。
遵义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1日]
城镇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起补标准的,对其中的合规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起补标准为15000元(包含全自费)。6万元及以下的费用比例为50%,6万元以上部分比例为60%。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 刷卡住院结算的,大病保险报销的费用冲减个人自付费用。
关于印发《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3日]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范》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各地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慢特病、门诊规定病种等。管理规范是按照“病种名称统一,就医标准规范,利于异地结算”的原则制定,主要是对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名称、办证条件、诊疗和用药进行统一规范。
贵阳市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出院结账后3个月以内将资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符合拨付条件的,每月1-25号的每周二、周四全天到稽核部领取《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结算核准拨付通知》,到社保财务领取现金支票。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障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等。
贵阳市转诊转院的办理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30日]
统筹地区内转诊转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贵阳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后,报送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审核二部审批备案。省外转诊转院由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医院中其中一家填写《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统筹地区外),报送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审核二部审批。
毕节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待遇核定流程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0日]
转诊转院应备案:临床医生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院医保科同意并填写《毕节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麻园路市社保服务大厅医保待遇审理4号窗口(以下简称4号窗口)审核批转。癌症病人可持病理报告单(活检报告单)直接向4号窗口申请转院;上次转院出院小结注明病人到期复查或治疗的,持上次出院小结复印件向4号窗口申请转院。
黔西南州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相衔接,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起付线为参保人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自付超过5000元的部分。
遵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1日]
慢特病病种定为十三个病种,定额标准如下: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150元、冠心病200元、脑梗塞后遗症或脑出血后遗症300元、癫痫300元、结核病(活动期)100元、糖尿病300元、精神病400元、甲亢100元、帕金森氏病3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慢性肾病400元。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5日]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纳入本办法结算:(一)异地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只能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未建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二)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学习工作、转诊转院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和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