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3424
一、遵义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自2015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费经医保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000元起付线的,在6万元及以下的报销50%,在6万元以上的保险60%。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遵义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我市医疗保险系统与重庆第三军医大新桥医院、重庆第三军医大大坪医院、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院医保系统联网,实现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到这三家医院就医只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即可到门诊检查后办理入院手续,在出院时,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异地实时结算,直接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三、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政策
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含职工和居民),患有《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病管理办法》规定的慢特病病种,需要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可申请慢特病门诊医疗待遇。十三种慢特病及月定额标准分别是:高血压病(伴靶器官损害)150元、冠心病200元、脑梗塞后遗症300元、脑出血后遗症300元、癫痫300元、结核病(活动期)100元、糖尿病300元、精神病400元、甲亢100元、帕金森氏病3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慢性肾病400元。对十三种慢特病有直接治疗作用的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现行药品目录内口服西药和中成药(糖尿病人使用胰岛素针剂除外),在定额标准内的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