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6日 来源: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3840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我市出台了《安顺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方便参保人员了解大病保险政策,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现将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1、什么是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报销。
2、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适用范围?
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全市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3、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是什么?
答: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0元/人,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
5、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年度内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4万元以上至7万元(含7万元),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7万元以上,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
6、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在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最高支付不超过10万元。
7、城镇居民大病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大病保险医疗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结算。
参保人员在不能实行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就医)治疗的,直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审核报销。
8、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从什么时间执行?
答: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