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来源:安顺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4119
| 事项名称 | 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 事项编号 | |
| 责任科室 | 医疗保险科 | ||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
| 承诺期限 | 25个工作日 | ||
| 立等可取 | 否 | ||
| 是否踏勘 | 否 | 是否审图 | 否 |
| 能否网上申报 | 否 | ||
| 办理窗口 | 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第14、15业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851-33285674 |
| 办理地点 | 安顺市市府路中段社保大楼2楼 |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安市社保通[2011]7号); 3、《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安府发[2001]29号); 4、《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安府发[2001]42号) | ||
| 服务对象 | 符合以下条件的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1、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因急诊抢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
| 所需材料 | 1、有效单据原件(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章);加盖医院章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 2、属转诊转院的须附经社保机构盖章的《安顺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属急诊或抢救住院的须附急诊病历; 3、有特殊材料的须附医院进货单(条形码复印件); 4、本人社会保障卡。 |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 办理流程 | 1、参保人员把报销所需材料交给单位专管员或报送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第14、15业务窗口 2、参保人员或单位专管员作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登记,并将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等凭据按姓名分别整理,在办理窗口申请报销; 3、出院后60日内申请报销。 | ||
| 监督投诉 | 0851-33528716、0851-32280052、0851-32280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