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1日 来源:安顺市人社局官网 浏览次数:3580
事项名称 | 医疗保险待遇核定 | 事项编号 | 18 |
责任科(股)室 | 医疗保险科 |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立等可取 | 否 | ||
是否踏勘 | 否 | 是否审图 | 否 |
能否网上申报 | 否 | ||
办理窗口 | 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第十四、十五业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33285674 |
办理地点 | 安顺市政务服务大厅人社分厅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安市社保通[2011]7号);3、《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安府发[2001]29号);4、《安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安府发[2001]42号) | ||
服务对象 | 机关、事业、企业、个人、其他 | ||
所需材料 | 1、有效单据原件(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2、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相关诊疗单据复印件(如彩超、心电图、CT等),以上均提供复印件且须盖章。3、有手术的须附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复印件);有特殊材料的须附医院进货单(条形码复印件或材料生产许可证号);4、属急诊或抢救住院的须附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单位证明;5、转诊转院的附转诊转院手续;6、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7、特殊门诊报销时属转院的须附转院单及复印件;发票原件及费用明细,本人社会保障卡。8、其它相关资料。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与决定 | ||
监督投诉 | 336021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