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来源: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5853
(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毕节市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毕人社通〔2014〕197号)。
(二)办理条件:慢性特殊门诊疾病病种申报范围: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损害)、各类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心脏介入治疗或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肾衰竭(尿毒症期)、痛风、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脑血栓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脑溢血后遗症、甲亢、宫颈糜烂、结核病(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帕金森氏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
(三)办理流程:
(1)市参保人员符合病种申报范围的,填写《慢性特殊门诊疾病申请表》,并附近期住院病历资料(主要是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等)。
(2)办理人员将相关材料递交市社保服务大厅医疗待遇审核窗口,经办人员受理后,社保经办机构按期集中组织鉴定检查,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享受慢性特殊门诊疾病待遇后,办理并发放《慢性特殊门诊诊疗证》。
(3)享受慢性特殊门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卡可在市内“慢性特殊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或“慢性特殊门诊定点医疗药店”购药,所购药品在规定定额范围内个人支付比例为20%,个人支付部分可使用现金或医疗保险卡个人帐户支付。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办事结果:即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