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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指南

(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毕府通{2012}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二)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市内就医的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市外就医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三)办理流程:省内异地就医并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直接在就医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需要报销医疗待遇费用(包括省外异地就医和其他零星报销)的参保职工,携相关材料到麻园路社保服务大厅医疗待遇审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及复核、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到待遇支付窗口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异地住院医疗待遇核定所需材料:

1、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等,另外:①癌症病人须附病理报告单(活检报告单);②手术病人须附麻醉记录、手术记录;③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须附血常规及肝功能检验报告单。

2、药品、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附方,各种药品需单列划价或甲类、乙类及非甲非乙药品分类划价)。

3、住院票据(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并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且印章清晰,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痕迹)。

4、社会保障卡。

5、其它材料:①转诊转院须附《转诊转院审批表》。②参保病人在省外异地居住或工作的,须附单位证明。③出差急诊住院须附《出差审批单》及《出差报销单》复印件。④探亲、旅游急诊住院须附单位证明。⑤药品未使用正式名称(即“通用名”)时,须附药品说明书。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五)办事结果:即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