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
(一)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80%,即从15000元下调到3000元,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70%,即从15000元下调到4500元,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关于明确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
参保人应在市内选择二级及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其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药(以下统称自费药)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办理了常住异地和市外转诊手续的应在选定的二级及以上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请问重特大疾病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不设置具体疾病名称,待遇享受与具体疾病名称无关。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2日]
大病医疗补充保险费由每人每月7元调整为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筹资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参保人超过起赔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下同),由大病保险赔付6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赔标准的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赔付70%;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及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超标准费用)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9日]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 ;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参加我市大病保险且经我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大病保险待遇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为6000元,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80%;超过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85%。
关于调整部分 门诊特定病种年度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脏、心脏、肝脏移植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等3项病种,年度限额标准调整为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湛人社2016-514号)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9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湛人社2016-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