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来源:东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498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我市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16〕12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体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如下:
一、参加我市大病保险且经我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大病保险待遇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调整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为6000元,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80%;超过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85%。
(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为9000元,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70%;超过10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支付75%。
二、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16〕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编号:DGSSBJ-2017-004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