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结石病的碎石、恶性肿瘤、白内障(手术),参保人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规定核发待遇,门诊治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统一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医疗待遇规定核发待遇,不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 关于将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和艾滋病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参保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4万元,本市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30%。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 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参保人个人年度累计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赔标准后,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赔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为1万元。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3日]
-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意见
-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为: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支付;其他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 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为一档20元,二档80元。今后随参保人个人缴费水平提高而适时提高。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