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我市特定病种门诊种类扩大到22种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4日]
特定病种门诊无起付标准,指定目录范围内项目的费用报销比例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0%。
关于将糖尿病等7种疾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关于将糖尿病等7种疾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部分项目纳入特定病种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4日]
关于将部分项目纳入特定病种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3日]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关于汕头市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未按规定的就医行为,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关于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3日]
增加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将艾滋病、结核病(活动期)、耐多药肺结核纳入本市门诊特定病种项目。
关于印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卫生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诊治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参保人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人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审批表》、门诊病历、有效医疗费用票据、治疗费用清单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回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关于修改《惠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卫生局 物价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参保人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目录内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属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特殊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先由参保人按40%自付后,医保基金再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职工大病保险是对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进行提高,年度内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下同)范围内费用累计最高赔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参保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到起赔标准后,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0日]
参保人在江门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仍按目前实时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即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只需要按规定支付由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他费用由各级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仍按目前零星报销的方式,并按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