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宜昌市医疗救助申请办理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2日]
申请流程为:个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救助对象结算→医院上报审核→资金结算
宜昌市临时救助申请办理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2日]
申请流程为个人申请→街乡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街乡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县市区级民政局审批→发放救助金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门诊救助,其中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对全市社会救助对象推行首诊制,公办福利服务机构中的“三无”对象要率先执行。 申请医疗救助时,医疗发票只能是当年或医疗终结3个月内才能有效,超过时限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医疗救助凭据。
鄂州市特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2日]
特困重度残疾人、特困重性精神病患者、特困重特大疾病患者、特困残疾儿童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予以保障,同时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享受分类施保政策;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但符合低收入条件,将本人纳入低保范围,按当地低保标准足额予以保障。 这5类特困群众参加政策性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部分按现行政府资助政策执行。
孝感市民政局 孝感市财政局 关于简化医疗救助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0日]
已在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待遇的对象,其医疗救助可直接到县级低保机构(以下通称社会救助局)申请受理,或县级社会救助局委托乡镇(街道)民政办受理后上传,不再经过村(居)委会环节。其中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对象,一律实行“网上审批、即时结算”。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非城乡低保和五保对象,仍按原程序申办。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老医疗救助政策衔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2日]
新、老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
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方案再次细化出台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4日]
符合大病关爱救助条件的宜昌市主城区(不含夷陵区)常住居(村)民,以患者名义直接到所辖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或受委托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有医保部门报销的必须在享受医保二次补助后或其它各项保障救助方式解决后,再提出救助书面申请。
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医疗救助形式: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政策性居民医疗保险;对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居民实行大病定额救助;对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居民和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居民住院或重大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实行按比例救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居民和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居民住院或重大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实行二次救助;对集中供养“三无”对象实行常见病门诊救助。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办理对象 1.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对象。 2. 符合当地重大疾病救助病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