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5日]
- 十堰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要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31日]
- 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 申办手续: (一)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 (二)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还必须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4日]
-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8日]
-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