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宜昌市着力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 将全市政策范围内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提高至70%。同时,为确保困难群众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待遇,加大了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力度,并将资助范围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资助覆盖率达到100%。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 关于转发省慈善总会《关于协助审核大病救助申请资料的通知》的通知
- 今后向省慈善总会申请大病救助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慈善会办理。慈善会未成立的,由民政局办理。申报资料由各县(市、区)慈善会(民政局)统一寄送省慈善总会综合部熊胜祥部长收(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特1号,邮编:430079,电话:027-50657046)。市慈善总会不再办理大病救助的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 恩施州“三化”落实临时救助制度
- 救助范围重点化、救助形式多样化、城乡救助一体化。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
-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 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补助。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 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等各种报销及医院减免等费用之后,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适当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