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宜昌市着力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0日]
将全市政策范围内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提高至70%。同时,为确保困难群众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待遇,加大了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力度,并将资助范围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资助覆盖率达到100%。
关于转发省慈善总会《关于协助审核大病救助申请资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今后向省慈善总会申请大病救助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慈善会办理。慈善会未成立的,由民政局办理。申报资料由各县(市、区)慈善会(民政局)统一寄送省慈善总会综合部熊胜祥部长收(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特1号,邮编:430079,电话:027-50657046)。市慈善总会不再办理大病救助的申报工作。
恩施州“三化”落实临时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
救助范围重点化、救助形式多样化、城乡救助一体化。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3日]
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补助。
城乡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8日]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等各种报销及医院减免等费用之后,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适当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8日]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实施了“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2.医疗救助对象在未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随州市对农村特困家庭给予特别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9日]
特别救助对象是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中,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微薄的重病、重残、高龄体弱的特困家庭,一个村原则上不超过2户。为确保特别救助对象的认定准确,各县(市、区)分别召开专题会议,组成工作专班。
随州市慈善总会启动贫困儿童大病救助项目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9日]
救助对象为随州籍贫困家庭中患白血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等疾病的不满14周岁的儿童。对城乡低保对象按自付医疗费的40%给予救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在2万元以下的,按20%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按30%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额均不超过1.5万元。
城乡低保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2日]
申请大病救助的条件;在民政局申请的大病救助,住院报销比例;大病救助二次报销应该如何办理;住院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大病救助是否是60岁以后才可以享受。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工作的意见(鄂民政规〔2015〕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1日]
重点救助对象是按《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重病患者,是指纳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范围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