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8日 来源:黄冈民政 浏览次数:3851
| 事项名称 | 城乡医疗救助 |
| 审批部门 | 县级民政部门 |
| 设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 《湖北省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09〕41号) |
| 申请条件 |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办理材料 | 1.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由家庭户主书面申请;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实施了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可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身份证、社会救助证等证明,由医院代为向县级民政部门网上申请。即时结算定点医院由各地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3.医疗救助对象在未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当年的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各项证明材料;已参加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还必须提供按规定领取的医疗保险赔付金凭证、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4.医疗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 5.开展了门诊救助的地方,需提供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相关证明。 |
| 办理地点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 2.县级民政部门。 |
| 办理时限 |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实施了“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2.医疗救助对象在未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 联系方式 | 市低保中心:8381363;黄州区:8381369;团风县:6152616;红安县:5184338;麻城市:2991020;罗田县:5060335;英山县:7015900;浠水县:4261796;蕲春县:7223880转204;武穴市:6213337;黄梅县:3321008;龙感湖:3952076;开发区:8113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