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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老医疗救助政策衔接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

  2013年1月,市民政、卫生、人社、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武民政〔2012〕205号,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做好新、老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现就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及门诊救助病种、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在《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基础上,对重特大疾病的病种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加除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之外的各类癌症,统一归类为恶性肿瘤;(二)将糖尿病救助范围界定为有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对象;(三)将耐多药肺结核明确为重症肺结核;(四)将重性精神病界定为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

  二、门诊医疗救助病种及标准(一)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1.对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含儿童白血病)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1万元。

  2.对患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之一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10类疾病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属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3.对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先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定额标准进行救助后,再按《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救助。

  (二)其他慢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高血压3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红斑狼疮(合并重要器官功能障碍)、严重烧伤(烧伤面积30%以上且深2度以上,15%以上且3度以上,儿童烧伤面积减半)、慢性重症肝炎、急性脑中风、瘫痪(肌力III级以下半年以上)的对象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其门诊医疗费用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的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封顶线5000元。

  门诊医疗救助经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后实施,没有经过相关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结算的对象原则上不能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结算参照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代章)2013年5月15日抄送: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法院、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武汉市民政局办公室2013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