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
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 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的40%;   (二)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
广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2日]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重特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关于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关于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的通知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3日]
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5日]
家庭成员中有人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大额医疗费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成员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不低于救助地当年度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临时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6日]
参照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50%给予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6日]
低保对象住院、普通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社保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不含住院起付金),扣除因违反医保规定而下调报销比例的部分和纯自费项目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
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湛江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申请材料包括: (一)填写《湛江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二)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原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原件以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和原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三)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9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省民政厅公布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的;   (二)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并且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
汕尾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临时救助标准,每人救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