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
- 本市户籍居民因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基本生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特项目,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 申请医疗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可支配总收入的40%; (二)申请人的家庭总资产低于规定的上限(见附表)。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0日]
- 广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重特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2日]
- 关于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的通知
- 关于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和调整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民政部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3日]
- 韶关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 家庭成员中有人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大额医疗费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成员个人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一次性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不低于救助地当年度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