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广东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广东省级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我市发出首批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由各镇(区)城乡医疗救助金负担,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1日]
乡居民低保补差标准分别提高到333元/月和147元/月,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孤儿基本生活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1150元/月和700元/月,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
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额度按政策外医疗费用多少、所占医疗费用的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等因素来分段分级设定。一般一个人一个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3.6万元。具体数额列表如下:
民政部门解读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6日]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仍然沿用目前的保障措施,由镇(村)实行基本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全额救助,不在该办法的救助对象之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除了住院治疗外,还包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
我市正式出台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双低家庭”,即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其中,低收入对象为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元以内的家庭成员。)
大岭山镇推行重大疾病救助及身故补助制度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2日]
为健全困难群众救助体系,解决因病致贫问题,该镇年初出台了《大岭山镇农(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及身故补助暂行办法》,对符合重大疾病和心血管疾病救助条件的户籍申请人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0.5万元救助,对于符合身故补助条件的申请人一次性给予0.8万元补助。
珠海市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9日]
临时救助范围主要是救助对象遇到的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因家庭成员患病,在获得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3日]
需长期治疗(当年累计住院时间超过2个月)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70%核算,符合救助条件的,分阶段给予医疗救助。
印发肇庆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对患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特殊病种之一或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需要住院治疗的,给予治疗前、治疗中医疗救助,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卡或诊断书,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一次性预付2000-4000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一次性预付10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