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加大困难群众帮扶力度推动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2018年,完成各社会救助系统间信息共享,实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100%经过信息核对且符合认定条件,确保录入医疗救助系统的各类医疗救助对象100%符合救助条件、有办理社保卡的各类医疗救助对象100%录入医疗救助系统享受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
莆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莆民〔2016〕6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定期发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基本数据,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情况,以及医疗救助对象人次数、资助参保参合和直接救助资金支出等情况。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民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定期发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基本数据,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人数,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情况,以及医疗救助对象人次数、资助参保参合和直接救助资金支出等情况。
永安市修订出台《永安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
新办法在原有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等3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救助中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为由原来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50%提高到60%;住院救助中的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分别从60%提高到70%。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定期上报社会救助三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通知
闽民保〔2016〕8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5日]
根据闽政办〔2016〕10号文件关于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需填写《福建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的要求,省厅制作了《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参考样式),各地可结合具体工作实际,适当修订调整。该表也可适用于一次性定额救助申请。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民政工作总结》的通知
明民〔2016〕20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0日]
加强其他地区儿童医疗康复机构合作,6名儿童前往北京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院内4名儿童获批“明天计划”和“大病救治”,113名院民获低保补助。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闽民保〔2016〕6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按照闽民保〔2015〕2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个人银行存款中如包含重大疾病治疗、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危房改造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予以相应扣除;要偿还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在计算其家庭金融资产时应予以相应抵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暂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民保〔2016〕60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9日]
2016年,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标准从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将本级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省级财政按照年度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年人均筹集标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补助比例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三明市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明民〔2015〕146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5〕203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7日]
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如下:矽肺病救济对象由1100元/人.月调整为122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