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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5〕203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类  别

新标准(元/人.月)

原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  

610  

550  

特困人员供养  

孤儿  

1525  

分散供养:900

集中供养:1200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分散供养:860

集中供养:1220  

分散供养:770

集中供养:1100  

低收入家庭  

家庭收入:1220

家庭财产:29280元/人  

家庭收入:1100

家庭财产:26400元/人  

60年代退职职工

40%救济对象  

1020  

900  

矽肺病救济对象  

1220  

1100  

说  明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规定,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的调整机制。2015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人.月。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7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