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来源:福建民政网站 浏览次数:3733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今年我省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分数据汇集、信息核对、确认清核三个阶段组织实施。为扎实做好第三阶段工作,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应保尽保,合理把握政策尺度。低保对象的清核认定,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切实考虑群众切身利益。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绝不能落下一个贫困群众”的指示精神,坚持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出发,始终把“应保尽保”放在首要位置,在确保“一个不漏”的前提下,力求做到“一个不错”。对难以认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边缘困难家庭,可适当从宽、先予续保或入保,再进行定期复核;对可以认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坚持原则、立即清退,尤其要坚决杜绝“人情保”、“搭车保”、“拼户保”、“轮庄保”等违规现象。
二、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完善认定办法。低保政策明细化是低保救助精准化的内在要求。由于城乡家庭结构、收入来源、就业方式等情况复杂多样,低保对象的甄别认定必然面临许多具体问题。各市、县(区)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国家和我省低保政策法规为基本依据,深入调研论证,积极探索实践,逐步细化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以及相关工作规程,力求在政策措施上更加合理有效、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可行。针对信息核对工作中发现的一些情况,省厅制订了《低保对象甄别认定若干问题处理原则》(见附件)。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梳理分析各种情况,研究确定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
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细致核实甄别。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千差万别,精准识别不能完全依赖信息核对。各地要根据核对反馈数据,特别是针对疑似有问题的信息记录,通过入户调查、索取证明等方式逐一核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群众公认作为精准识别的一个重要尺度,通过张榜公示、民主评议、邻里访问等方式,充分依靠群众做好低保对象甄别工作。要积极妥善处理群众有关信访、投诉、举报问题,确保公平公正,并切实加强政策宣导、舆论引导和情绪疏导,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坚持留有缓冲,完善低保退出机制。低保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改善而主动申报退保的,可视情保留3-6个月低保待遇;对核查发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但仍有实际困难的,在其主动配合办理退保手续后,可视情给予3-6个月临时救助;对退保后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扶贫开发对象的,应针对其实际困难和不同需求,按照有关政策分别给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资助、扶贫开发等相应扶助,并引导社会力量给予关爱帮扶;对恶意骗保、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及出具伪证的还应记入征信系统。
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清核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清核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按时圆满完成。
附件:低保对象甄别认定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3月15日
附件
低保对象甄别认定若干问题处理原则
为提高低保管理规范化和救助精准化水平,现就低保对象甄别认定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原则:
一、关于政策依据
1.低保对象认定标准、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以及相关工作规程,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省民政厅《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闽民保〔2013〕551号)、《关于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问题的批复》(闽民保〔2015〕2号)等政策法规为基本依据。
2.对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有关问题,各市、县(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则精神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通过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二、关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界定问题
1.户籍登记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已离婚、成年子女已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出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而挂靠户籍的,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3.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4.为鼓励成年子女陪伴照顾父母,防止人为分户倾向,对父母与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既可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低保,也可视为父母、成年子女两个家庭单独申请低保。父母申请低保的,成年子女(含非共同生活的)可一律按应给付的赡养费计入父母家庭收入;成年子女申请低保且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要将父母应给付的抚养费计入其家庭收入。
5.家庭成员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经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说明,可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将其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三、关于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定问题
1.家庭收入原则上按可支配收入的口径核算,应扣除缴税支出、“五险一金”等社保缴费支出,并视情扣除家庭经营费用支出、就业成本等。
2.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以其实际经营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3.革命“五老”人员参照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4.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24倍的,按照闽民保〔2015〕2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个人银行存款中如包含重大疾病治疗、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危房改造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予以相应扣除;要偿还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在计算其家庭金融资产时应予以相应抵扣;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暂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5.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截止时点,个人银行账户余额符合规定,但其6个月内交易流水记录金额较大的,应要求其提交资金来源和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说明。拒绝说明或说明不实的,应予以退保。
6.拥有代步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的,不应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四、关于信息核对问题
1.被他人借用身份信息办理相关事项而造成信息核对出现异常的,应要求被借用者其及时予以纠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时,其他非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应一并填写《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和《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以便核查其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3.目前已具备自动核对条件的信息项目,应在低保审批前及时进行核对;尚不具备自动核对条件的信息项目,可在低保审批后适时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