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9日 来源:福建民政网站 浏览次数:2790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6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6〕1号)、《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我省2016年将提高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筹措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2016年,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300元提高到2650元,财政补助基数由年人均1720元提高到2070元,各地应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农村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2016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按上年度农村低保平均保障人数、省级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补助比例等因素给予补助。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省级财政继续按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的全额给予补助。
二、医疗救助基金
2016年,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标准从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并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将本级负担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省级财政按照年度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年人均筹集标准、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补助比例给予补助。
三、临时救助资金
2016年,临时救助资金以当地户籍人口为基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7元的标准进行筹集,省级财政对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县(市、区)按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分档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各地要及时足额安排临时救助资金,认真总结当地实践经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尚未修订原有临时救助办法的市、县(区),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修订出台。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