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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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支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大病保险起付线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2017年全省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
三门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支付。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办〔2016〕131号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2日]
重特大疾病是指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病种(或治疗项目)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实现病种统一、待遇统一、流程统一。具体待遇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我省困难群众明年起可享大病医保补充报销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1日]
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暂按困难群众人均年收入3000元的标准设定,3000元~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报销,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报销,10000元~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15000元~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报销,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我省明年全面实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困难群众“定制”医保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将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目前大病补充保险的报销范围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致,以后将适时把没有列入医保目录但治疗必需的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省医改办综合组处长赵丽娟说。
我省公布首批重特大疾病医保范围33种“大病”住院可报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参保地确定的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按当地相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在省级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