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加大对重度精神障碍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精神障碍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有困难的重度精神障碍患者和重度残疾人,优先给予救助。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4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4日]
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中的艾滋病家庭,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承担。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对救助对象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7日]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保障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剩余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川汇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1日]
关于印发川汇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5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