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2.医疗救助标准。(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其他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保障对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经各种保险补偿后需自付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的,由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6日]
-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50%。将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仍有困难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对其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应当优先给予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4日]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4日]
- 武陟县推行“健康扶贫3+1+1”模式
- 武陟县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贫困户实行医疗订制,推行签约服务、分级诊疗,建立“3+1+1”帮扶救助工作机制。“3”是指“困难群众可以享受新农合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两个“1”分别是指“民政大病救助、民政慈善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