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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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上调每人每年上调50元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1日]
2017年起,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
桐柏县: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 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9日]
郑州市筹资标准为52元;焦作市、周口市、巩义市、新蔡县筹资标准为32元;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长垣县、鹿邑县等筹资标准为30元;许昌市、漯河市、兰考县、汝州市等筹资标准为28元。
河南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衔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9日]
根据《通知》,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展至困境儿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6日]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4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万元。
我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困难群众撑起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困难群众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前提是,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市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拨付到困难群众个人账户。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人均筹集标准为100元,全部由各级财政承担
困难群众就医 医保救助“兜底”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10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困难群众门诊重特大疾病医疗补助实行定点管理,原则上不出市,以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农村困难群众“医保救助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10个病种)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周口市十件重点民生实事之一——
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患者家庭负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9日]
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我市印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4日]
罹患9种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救治对象提供救助,对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积极引导社会慈善资源予以帮助。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7年河南省十件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