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6〕118号 - 参保患者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认定申请表》,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近一年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须载明治疗建议)等资料,可随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6〕118号 - 参保患者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认定申请表》,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近一年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须载明治疗建议)等资料,可随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3日]
-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成立
- 市卫生计生委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举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整合工作交接仪式,宣布成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将市卫生计生委原新农合管理和经办职能整建制划转至市人社部门。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3日]
- 我市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 在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居民无须另行缴费),最高支付限额可达30万元,较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提高了9万元。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制度,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3日]
- 12种大病贫困患者可申请救助
- 此次救助的重大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先天性躯体及肢体运动障碍矫形、重症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严重烧伤、重度精神病等12种重大疾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