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慢性病糖尿病病种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5日]
关于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慢性病糖尿病病种调整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0日]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6日]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异地就医直接 结算工作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1日]
转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梧州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 国家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30日]
梧州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 国家试点工作方案
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PET-CT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30日]
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PET-CT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问题的函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提高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行新农合参合缴费补助,实行大病分类救治,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工作,实行贫困人口医疗卫生签约服务,推进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落实,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医疗健康精准扶贫信息化建设。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我市居民在辖区内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县(市、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含区外)分级诊疗和转诊的就诊程序。除患者特别要求外,坚持先县(市、区)内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符合下转医疗机构条件的,原则上逐级转诊转院,三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转往下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6日]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3%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贫困危重孕产妇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或与我市市民结婚居住在我市的城乡孕产妇,2016年1月1日起住院分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救助对象:1.城乡低保家庭的孕产妇。2.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孕产妇。符合以上条件的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高危孕产妇,按《梧州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抢救,可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