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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慢性病糖尿病病种调整的通知

全市各有关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扩大参保人员的受益面,依照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梧州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糖尿病病种进行调整。现就政策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糖尿病”病种调整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调整为“糖尿病”,取消糖尿病中胰岛素依赖型的限制条件。“糖尿病”病种认定标准为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师确诊为糖尿病。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要与卫生健康部门一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指导,做好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糖尿病病种调整的政策解释工作,扩大知晓率,让糖尿病等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能切实享受到医保待遇。

(二)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和规范相关业务经办流程,提升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服务能力,同时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基金支出的监控管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协议管理,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