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印发《盐城市卫生计生委2016年医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健全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承办、管理和运行机制,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实施更加精准的大病保险政策。合理设定大病保险起付线,适当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鼓励支持建立补充商业健康保险。做好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无缝衔接,切实减轻贫困大病患者的医疗支出负担。
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盐卫基层〔2016〕18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7日]
健全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承办、管理和运行机制,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实施更加精准的大病保险政策。各地要合理设定大病保险起付线,适当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鼓励支持建立补充商业健康保险。要落实精准扶贫有关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标准,同时做好与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无缝衔接。
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盐卫医政〔2016〕7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8日]
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完善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核报核销制度,优化基金核报核销流程,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基金使用。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保、大病救助、社会救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
盐城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卫综合〔2016〕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4日]
推进新农合基本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改造新农合市级平台后台配置系统和接口技术方案,实现各县(市、区)新农合信息业务系统以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HIS系统互联互通、数据交互、信息共享,实现全市参合人员新农合基本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盐城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盐卫综合〔2016〕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3日]
全市新农合最低筹资提高到人均545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25元。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制度整体合力。
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盐卫基层〔2016〕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2日]
完善新农合市级信息平台,实现新农合病人网上转诊、异地结报。进一步推进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共享,保证跨地区参合、诊疗信息顺畅传递,实现参合患者异地就医享受新农合基本补偿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经转诊的异地就医即时结报率达80%。同时,积极做好跨省就医费用核查结报工作,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能。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重大疾病转诊。需要转诊到省市级联网医院救治的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在县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发起网上转诊申请时,应填写重大疾病病种名称。市级定点医院收治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后,符合要求的应严格执行重大疾病相关保障政策。
盐城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盐卫办[2015]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5日]
以县(市、区)为单位,人口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力争各级财政最低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全面推进新农合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将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扩大到30-50个。在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鼓励个人对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投保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间的衔接。
关于印发《盐城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卫基妇〔2015〕2号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6日]
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病种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关于规范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盐卫基妇[2013]60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均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合人员。严格执行省定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