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平凉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就医难问题,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3日]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04号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2日]
-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新农合报销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 - 通知要求:一、建立健全新农合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二、实行新农合住院补偿费用总额预付分类管理制度。三、进一步加大新农合相关政策宣传力度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2日]
-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对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对救助对象中需要长期药物维持的慢性病、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门诊救助,其中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 我市出台《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 唐山市关于对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实施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